很多人都表示:『宁得罪小人,莫得罪女人』,这句话这样说是有道理的!女人狠起来比谁都厉害,千万不要小看女人喔~
近期,有一名台湾女子搭上了房东,结果因为不甘心,设圈套让房东踩!哇,真的只有女人才会想到的桥段啊!
这件事情发生在台湾新北市场,这位女子本身是一位OL,直4年前的5月开始向房东租屋子,没想到两人因此而搞在一起,甚至还发生了超过5次以上性关系。接着,房东良心过不去不想抛弃老婆而打算结束这段感情。因为这名女子不甘心人财两失,把全部他们暧昧出轨的讯息的记录发给房东的老婆,甚至还要每天每夜的打电话传信息骚乱。应该是这名女子见状一直烦人无效,结果想到一个办法让房东上当。
这名女子要求与房东发生最后一次性行为,最后反而吃上了相奸以及恐吓罪,被高等法院法官判处5月刑期以及罚钱。从判决书中提到,这名女子因为不满房东不愿意离婚,还逐渐疏远,于是将两人嘿咻的讯息透过LINE告诉房东老婆,虽然房东有意赔偿,但这名女子还是不甘心,并持续以电话或简讯骚扰。最后才在去年的12月头提议「好聚好散」,约定在摩铁发生最后一次性关系就结束这一切。
然而,这其实都是这名女子设下的圈套,她事后将房东谈论婚外情的对话截图PO上脸书,不仅与房东的老婆的亲友留言互动,包含「她怎么会想知道她老公跟我上礼拜一去了Hotel,还希望阿姨转达呢」、「(我是)被她老公玩的」等话,还威胁要打电话到公司说出这段丑闻,闹到房东老婆离职。
一审新北地院法官认为,两人曾在吵架时提到「恨不得告诉别人我们去开房间做爱」、「出来做最后一次,做完就不要联络,不是朋友了」,这名女子并未反驳发生性关系这点,可见两人的确有不正常的交往,而她不知反省,甚至波及无辜亲友,因此依相奸、加重诽谤以及恐吓危害安全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月、4月以及3月,合并应执行刑期8月。
对此,你们有什么看法与意见?我们可以谈谈!
我叫S,今年29岁,我单身的时候真的很自由,我几乎天天跟不同的男生出去吃饭、喝酒、聊天。觉得合得来就继续约,有时候会有亲密关系,我从来不隐瞒,也不觉得丢脸,因为每一次我都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。我有界线,我有判断力,也很注重卫生,每次都戴套,也会做检查。我对自己负责,从来不马虎,我没有骗任何人,也没有伤害谁,我只是用自己的方式去认识人、去寻找可能的缘分。 我以为这样很正常,因为我都坦荡荡,也没有破坏谁的关系,我只是单身女生想要遇到对的人,想要尝试,想要体验生活,直到我遇到现在的男朋友。我交了男友后,就再也没有跟其他男生约会,不过当他知道了我的过去之后,态度突然冷下来,他说他需要时间消化,说他没想到我会是“这样”的女生。我听了真的很委屈,我单身的时候跟谁出去,是不是就错了?我单身的时候穿三点式比基尼,是不是就错了?我在还能自由还能年轻的时候晒太阳、出海、拍照、享受身体自由,这样错了吗?为什么男人单身的时候可以玩可以体验人生,女生同样的选择就会被贴上“放荡”的标签? 我明明每一次都有戴套、明明懂得保护自己、明明勤劳做检查、明明没有骗过男人、没有偷吃,这样还不够“洁身自爱”吗?难道所谓的自爱,就只能是宅在家,不准出去、不准认识人、不准和男生说话吗?我真的不明白。 我以前天天跟不同男生出去,不只是为了玩,而是希望能遇到对的人,给自己机会,可现在却因为这些经历,在我真正喜欢的男人面前变成“有过去”的女生。我承认我的过去很精彩,但精彩不等于随便,外向不等于不专一,敢玩不等于不懂爱。 我不是不愿意为了他收心,我早就收了,遇见他之后删了交友App、不再随便应酬、生活步调都慢下来,因为我觉得这段关系值得。可没想到,他放不下的不是现在的我,而是那个曾经单身、曾经自由约会、曾经快乐探索世界的我。 我到底哪里做错了? 》》》这里看原贴《《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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