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摄影片到底需不需要申请准证?部长改口:没有限制社交媒体自由!
大马通讯及多媒体部长拿督赛夫丁阿都拉(Saifuddin Abdullah)23日发表声明表示,所有电影制作人、出版人或出品人,包括个人制作的影片,都需先获得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(FINAS)的拍摄许可证。这个声明引起许多网民的不满,纷纷跑到社交媒体抗议,包括到通讯及多媒体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阿都拉的推特呛声“洗版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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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国报》报导,有网民质疑,电影发展局法令将严重打击公共舆论,以及社交媒体的运作;其他一些网民则质疑说,许多部长也常在社交媒体上传影片,这是否意味他们也触法。另有众多网民到赛夫丁昨晚于Twitter上载的一支影片下大量留言,质问他在拍摄时是否取得电影发展局的执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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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星洲日报》,由于这项声明引起轩然大波,赛夫丁在23日傍晚澄清表示,“政府不曾,也无意使用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钳制个人在社交媒体上的自由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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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发表文告指出,自己在国会上回应行动党居銮区国会议员黄书琪的问题,称所有电影制作人、出版人或出品人,包括个人制作的影片,都需先获得大马国家电影发展局(FINAS)的拍摄许可证,引发了民众对此的误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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赛富丁表示,自己在在回答这个问题时,只是解释了现行法律,且有关法令在过去也一直被包括国阵以及希盟政府所沿用。赛富丁坦言,有关法令在1981年被落实时,尚未有任何社交媒体包括Tik Tok和YouTube的出现;因此,通讯及多媒体部也认同,有关法令也必要进行修改,以符合现今的趋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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