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偷拍还敢怒不敢言?大马法律这样说,看完你还会傻眼吗?
隐私权保障的模糊地带
马来西亚至今没有一部明确的“隐私权专属法案”。 联邦法院曾援引宪法第五(1)条文来解释隐私权,但这范围很模糊。 法律上,我们似乎在“真空地带”行事,非常无奈。
《个人数据保护法》的局限性
《2010年个人数据保护法》(PDPA)主要管商家如何处理数据,对偷拍的直接约束力有限。 如果偷拍者将照片公开传播,才可能援引 PDPA 追究信息泄露的责任。 换句话说,PDPA 救不了你被拍下的那一刻。
刑事法典下的主要武器
偷拍若意图侮辱他人贞洁,可以直接援引《刑事法典》第509条。 这条能让你要求加害者坐牢、罚款或两者兼施。 但公共场合的拍摄很容易陷入法律灰色地带,除非能证明意图是侮辱性的。 受害者若想民事索赔,只能艰难地援引普通法侵权法,维权过程漫长又费神。 法律框架的不足,真的让人看后想翻白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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